背景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从城乡规划法中可以看出,与城市和镇不一样,村庄规划的编制不具有强制性,即不一定所有的村子都编制村庄规划,这也符合村庄这样小规模的人类聚居空间的发展和消亡规律。由于我国村庄长期以来不受重视的现状,村庄规划的人力、财力短缺,致使村庄规划的编制大多简单照搬城市规划技术和方法,内容粗糙、不切当地实际,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很差。规划界也由此引发“村庄规划有无用论”的争论。
上海乡村地区也经历过几轮的村庄规划。仅从上海村庄规划的发展历程进行单线阐述,似乎并不能说明村庄规划对于村庄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试图从上海村庄规划和上海村庄建设两条线来进行关联分析,以便于更能直观地看到村庄规划对于村庄建设的效用,以及前几轮村庄规划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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