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诉讼的概念来自于美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当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催动既有权力边界变更之时,它原本是法官造法背景下通过法院实现社会变革的一种司法化的政治活动方式。”而中国则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判决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最多只能对其他法院具有参考价值。只有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因此在中国语境下的影响性诉讼,实际上完全是另一种概念,是“以个案促进法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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