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正组织修订《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指导原则》,增补修订了益生菌的定义,并同步修订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等,改革后对益生菌企业发展更增加保护,有望促进益生菌企业的发展。

  相较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增补修订了以下内容:增加了益生菌的定义,并同步修订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由于同一菌种不同菌株的安全和功效作用不完全一致,对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原料管理,由“菌种”水平提高到“菌株”水平;将保质期内活菌数目由不得少于106(10的6次方)CFU/mL(g)提高到不得少于107(10的7次方)CFU/mL(g),以保证产品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明确了菌种鉴定机构的资质等。

  此次增补修订,对益生菌菌种进行更新与益生菌国际通用分类学保持一致,便于公众检索查询。同时为了确保食用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名单中部分菌种的表述具体到亚种。因为细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菌株特异性,相同菌种的不同亚种和不同菌株,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可能相差很大。区别到菌株,将使得行业更加规范,对国内益生菌企业发展有促进,?

download

声明:本站所有报告及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用户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