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

  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12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可以说,本次文件,是数据要素发展的必要条件。

  文件中的要点包括:

  1.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是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条款。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解决了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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