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问】

  8月29日,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是否取消公摊面积”再度引发市场热议。

  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公摊面积”概念最初由中国香港引入内地,最早出现在2001年开始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该办法指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共同组成。

  每一户的公摊面积=本户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而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我国公摊面积比例无统一标准,联排、别墅相对最低,大约在1%~8%,7层以下多层住宅为7%~12%,7~11层住宅为10%~16%,12~18层住宅为14%~20%,18~33层住宅为16%~24%。

  国外普遍没有公摊面积,发达国家套内面积普遍在30平米以上。1)英国:购房合同里写的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而不是宽泛的建筑面积,且公寓阳台或露台面积都是开发商赠送。2)澳大利亚:不存在任何公摊面积。别墅、公寓都是按使用面积计算,垂直高度低于2米的小房间、地下室、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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