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标准法、内评法为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的改革重点。历时长达7年的修订,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方案》),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1)信用风险标准法改革。对风险暴露分类进一步细化,并合理确定其风险驱动因子,重新校准风险权重;2)信用风险内评法改革。《最终方案》限制了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并重新校准了风险参数的底线。同时,针对采用内评法的银行设定了72.5%的永久性资本底线;3)其他方面改革还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改革、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改革、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等。相比巴塞尔协议III(2010),《最终方案》延续了巴塞尔协议“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以提升风险敏感性、计量结果的可比性等方面为出发点,对风险计量方法进行了全方位的改进,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健性具有重大意义。

  《最终方案》对信用风险标准法进行了全方位的重塑,改革重点包括:1)银行风险暴露。a、对于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ECRA),下调“A+~A-”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b、对于未评级银行,则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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